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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湘潭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精神组建,为本市从事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延伸产业配套服务的企事业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风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为促进本行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和学术研究提供服务;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服务;在政府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湘潭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湘潭市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及湘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

本会住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18号高新科技大厦10楼。

活动地域:湘潭市所属行政区划,含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 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政策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经济、业务、政策和管理立法的建议;       

(三) 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四) 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宣传及现代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设备、设施及手段的推介;

(五) 代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有序竞争;

(七)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进行惩戒;对违法经营的会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组织行业业内公益性活动;

(九)开展国内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技术、业务、质量、经济的交流和合作;

(十) 开展业内的行业检查、行业评比活动,表彰先进;

(十一)承担政府授权、委托及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二)编辑出版会刊及行业性资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协调、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中介咨询、会展招商、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行业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是:

(一)严格按章程办事,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

(三)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

(三)自愿加入本会并为行业服务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铜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关心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的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交回本会所发的会员铜牌;

(二)会员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交回本会所发的会员铜牌;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理事通过,给予批评、警告,直至除名,由本会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参加),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湘潭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审议理事的增补、变更,并在下次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三)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四)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决定设立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上述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六)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行约行规,检查督促会员依法经营,建立公平、公开、规范的市场机制;

(八)审议通过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加强与其他社团的联系,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

(十)代表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改革的建议;

(十一)办理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十二)处理本章程业务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议制度。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视情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理事)组成。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合约;

(五)章程拟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决议。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制度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湘潭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湘潭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湘潭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湘潭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湘潭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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