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官方网站!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质量监督系统
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全省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4434发表时间:2015-11-16字体大小:
各市州运管处(局),长沙市驾培处:
为认真履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将加强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统一思想认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教学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作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驾驶培训服务的法人机构,应当对驾驶学员依法承担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教学任务,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培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申请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实施行政许可,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严格依法查处。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的基础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共同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依法承担起社会责任,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培养合格驾驶人。
二、加强行业监管,确保培训质量
1.各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11号)的要求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及相关工作。
2.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切实承担培训质量的主体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教学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按要求填写《教学日志》,建立学员档案,确保培训学时和内容到位;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3.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的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要继续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运管驾培发〔2014〕125号),严格加强培训质量监督管理。
三、扩大法规政策宣传,维护行业稳定
1.鉴于国家今后有可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进行改革,且目前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普遍存在生源减少、竞争激烈的现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新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告知其市场风险。做好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并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切实保障学员权利,落实计时培训管理工作。在国务院相关驾驶员培训考试改革方案未出台之前,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依规继续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能。
2.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
3.认真落实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要求:“驾校学员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时,学员申请驾驶证考试,应提供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驾校准考意见等,培训记录须经交通、农业(农机)部门核实,并存入驾驶员档案。”
4.严格执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规定:“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11月6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共印:21份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印发
 
 
 
栏目导航
Copyright © 2014 www.xtjpx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版权所有
协会电话:协会QQ:协会总部地址: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8号大学生科技创业园
湘ICP备15014049号 技术支持:湘潭磐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