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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4213发表时间:2015-11-18字体大小:
 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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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着力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一)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引导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要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和接驳运输制度,对行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要从严控制;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严禁客运车辆夜间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对不执行上述要求的,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大力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法人依法严格处罚。对交通违法一个计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车辆驾驶员,实行“黑名单”抄告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解除聘用,对3年内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运输、旅游部门要督促旅游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旅游客运车辆;对排查出的涉毒驾驶人,经确认没有戒除的,要通报有关部门,按规定注销其驾驶证,取消其营运资格。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督促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经营资质。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对全市客运线路进行安全适应性评估。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和管理
(三)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充分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对初次领证的驾驶人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警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行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监管制度,每月对全市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进行排名,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对排名后三位、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参与买卖培训证等情形的,暂停受理报考申请。
(四)严格驾驶人培训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市场的调控,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和教练员资格管理;我市争取在2014年底前扶植一至两家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的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学校,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的问题。要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从2014年3月1日起,全面推广应用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对驾驶人培训机构未实行计时计程培训或未完成规定培训内容和学时的,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受理考试业务。要强化教练员监督管理,对交通违法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速20%以上等违法行为的教练员,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违法事实证明,对其依法处理;严格落实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和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凡发生3年驾龄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有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的,一律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培训质量等环节组织倒查、追究责任。
(五)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警门要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加强安全管理,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
三、严格车辆安全管理
(六)加强部门综合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落实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管理。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严厉处罚违法改装机动车行为,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七)强化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规范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法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全面做好摩托车考试发证工作,严查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质监、经信、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和日常监管,对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予以公开曝光、严肃查处。
(八)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规定,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当100%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当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9座以下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定位装置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台账,并接入公安交警监控平台,配备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九)严格交通安全评价和验收。新建、改建、扩建三级以上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在方案审定、竣工验收时,要征求公安、安监部门的意见,严格实施交通安全影响评价,确保道路符合交通实际需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限期进行整改。
(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公路规范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十一)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治理措施和资金,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确定隐患路段、桥涵隧道等风险点。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和地段。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点和地段的治理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对排查出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会审,制定整治方案,安排项目计划,落实责任部门,组织检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治理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对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参与治理验收并履行安全评估职责。对不认真履行道路危险路段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导致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和改进城市交通管理工作
(十二)加大城市交通管理设施投入。加大城市交通管理专项维护经费投入,将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经费纳入政府投资预算,每年不少于600万元,市财政预算作适当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确保城市交通管理设施经费投入能满足城市交通管理需要。
(十三)提升城市交通规划科学化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参与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审查工作。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公共线路、道路提质改造工程,应根据“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要求,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快智慧交通建设力度,全面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
(十四)加强城市交通节点改造和静态停车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要适时对城市交通节点进行排查改造。按照《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2013年)的要求,交通运输、公安、城乡规划等部门要严格小区、商场、医院等大型建筑区域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按有关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未达到国家要求设计标准的,不予施工许可;不按要求施工建设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要坚决查处停车场管理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积极盘活路权资源,每年新增停车位1000个以上,从2014年起全面启动道路停车收费管理。
(十五)促进公交优先发展和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制定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增加公共交通线路,优化公共交通服务,确保市民在2015年前乘用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到20%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在新建、改建道路时,对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按规划设置公交专用通道,配套公交设施。公安交警部门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手段应用,强化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保障道路通行能力特别是公共交通通行畅通。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十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完善县级领导包乡镇、包主干道,乡镇领导包村、包乡村道,村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包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责任包保体系,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服务体系,由公安派出所和乡镇相关办所(中心)及村委会组成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服务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每个村(社、办事处)要设立一名兼职道路交通维护协管员,负责本村(社、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在农村赶集日、重大节假日,组织人员在重点路段、桥梁值勤疏导交通。要制订春运、清明、“五一”“十一”等时段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组织乡镇干部开展宣传教育和上路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工作。
(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充实乡镇公安派出所和交通管理辅助警力,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完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重点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平安农机”等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十八)统筹城乡公共客运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统筹编制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按照“安全、经济、节能、惠民、便捷”的原则,规范城乡公共交通的运力、车型投放和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对农村客运的公司化、公交化及以乡镇为单元的区域化改造,解决农村群众出行和学生上学乘车难问题。“十二五”期间,每年至少新增和更新农村客车100辆,提高农村客运的通达率,符合通车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率达100%。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九)大力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公路巡逻管控力度,加强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无牌无证、套牌假证、超速、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
(二十)切实提升道路交通执法效能。组织实施路面交通执法人员(含协警)的培训计划,规范和提高路面交通安全执法水平,增派国、省道和城乡结合部等道路的重要通道口、重要路段、重点时段上路执勤警力,加大路面巡查密度。
(二十一)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工作交通疏导、事故救援工作预案,成立公安、消防、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清障、救援设备,应对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二)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地每年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和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采取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氛围,提高市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十三)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交通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九、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预防事故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对道路的安全形势进行综合研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落实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和治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实行政府分级行政督办、重点路段挂牌督办制度。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干部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及时沟通信息,齐心协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六)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每年1月5日前要将本地区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二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死亡控制指标的要进行告诫;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1年内发生2起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进行约谈外,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必须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1年内发生2次死亡5人以上或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必须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较大及以上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辖区内较大事故多发且车辆、驾驶人员也属本地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责任。严格追究道路运输企业责任,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对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对源头、动态监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和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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