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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这八辆驾校教练车到底应该算谁的?

浏览次数:897发表时间:2016-11-01字体大小:
 购买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与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不一致,一旦起了纠纷就容易出问题。这不,为了八辆驾校车的所有权,明面上的车主和当初掏钱购置车辆的车主两方互不相让,最终对薄公堂。

 


慈溪法院昨日通报了这一案件。

慈溪横河的阿辉(化名)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多年。此前,他与慈溪市一家驾校合作开办分校,自行出资购买了8辆桑塔纳轿车,并以该驾校的名义对外招收学员。根据阿辉和驾校的约定,上述教练车新买来后一直登记在驾校名下。

后来,阿辉和驾校负责人因故发生分歧,双方的合作难以为继,阿辉决定另找其他驾校寻求合作。但阿辉出资购买并挂在驾校名下的8辆教练车该何去何从?于是,在2015年11月初,双方找到了一个折中的办法,签下了一纸书面协议。

根据当时的协议,双方明确了8辆教练车均在阿辉名下,阿辉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车辆过户至选定的驾校,驾校协助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驾校支付阿辉相应的车辆折旧转让款,转让价由双方认可的单位评估确认。

原本有了解决方案,事情就该了了。没想到,规定的过户期限已过,阿辉也没有来办理相关手续。为了避免后顾之忧,驾校在今年3月选择通过诉讼,来明确这八辆教练车的归属权。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船舶、机动车等特殊的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不是以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机动车变动未经登记或者交付,只要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即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在庭审过程中,阿辉认为,既然车子是自己买的,当然该归自己所有,虽然事后达成了协议,但驾校尚遗留未退分校学员押金等问题,所以一直拖着没办过户。同时,阿辉声称车子并不在自己那。“至于折价款,我将会与其他费用一并另行找驾校清算。”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驾校与阿辉此前达成的协议,实质为涉案车辆的物权归属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最终,法院将车辆所有权判归驾校所有,阿辉交付车辆,折价款则由阿辉另行主张。

“从双方签订的物权归属协议内容分析可知,涉案车辆在协议达成前,虽登记在驾校名下,但因是由阿辉出资购买,并由阿辉实际占有使用,故该8辆车的所有权人应该是阿辉;在签订协议后,当符合协议约定的物权变动条件成就时,涉案车辆的物权变动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即归驾校享有。”承办法官说,因阿辉未按约办理过户,涉案车辆物权变动条件成就,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从阿辉变更为驾校,协议自然生效,故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规定,教练车必须以驾校的名义注册,严禁私人教练车违规挂靠驾校。加上现在市场供需关系发生逆转,驾校经营风险越来越大,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问题日益增多。11月7日交通运输部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的专家-张柱庭教授也将亲临重庆会场与大家分享咱们驾培行业的法律热点问题,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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